临淄一化工公司被顶格处罚
6月29日9:00许,国家环保部督查组对临淄区金山镇的淄博乾玉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6000吨/年甲酸项目酸化投料工序废气吸收设施不正常运行,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日前,位于临淄区金山镇的淄博乾玉成化工有限公司因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被查处,不仅被依法顶格处罚,还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月29日9:00许,国家环保部督查组对临淄区金山镇的淄博乾玉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6000吨/年甲酸项目酸化投料工序废气吸收设施不正常运行,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临淄环保分局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对企业依法顶格处罚,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月29日9:00许,国家环保部督查组对临淄区金山镇的淄博乾玉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6000吨/年甲酸项目酸化投料工序废气吸收设施不正常运行,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临淄环保分局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对企业依法顶格处罚,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临淄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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