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重大事故肇事逃逸 淄博三名驾驶员被终生禁驾
7月28日,记者从淄博交警部门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两种情形作出终生禁驾的处罚。以下为淄博市2017年六月份3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典型案例】
法律规章记心间,遇见事故不心虚
2017年1月14日18时00分许,孙某某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顺张皇路行驶,撞至前方未按规定临时停车的孙某驾驶的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重型自卸货车后部,致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拨打“120”后驾车逃逸。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8日死亡。
经调查,孙某持C1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重型货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通行,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确定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5月9日,孙某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6月16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孙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兄弟生辰齐欢乐,醒来已是阴阳隔
2016年3月18日0时02分许,李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顺张店南外环行驶至铁路桥以东时驶向路左侧,与柳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碰撞后,李某某的小型轿车撞向路中心水泥隔离护栏,致使本车上的王某某、李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李某某醉酒驾车驶向路左侧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2017年3月8日,李某某被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7年6月19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李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