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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安平王先生,请客吃了一顿饭,竟然花了6万多

发表时间:2017-08-19 10:03:12  来源: 掌上临淄  浏览:次   【】【】【
2016年7月16日中午,临淄安平生活区的李先生因家有喜事设宴邀请平先生,并叫来好友田先生、王女士作陪,客人平先生提出其表弟赵先生与李先生是单位同事,提议邀请赵先生共同赴宴,李先生欣然应允。
2016年7月16日中午,临淄安平生活区的李先生因家有喜事设宴邀请平先生,并叫来好友田先生、王女士作陪,客人平先生提出其表弟赵先生与李先生是单位同事,提议邀请赵先生共同赴宴,李先生欣然应允。

吃饭期间李先生、平先生、田先生、王女士四人喝的是啤酒,赵先生喝的是白酒。

当天下午2点左右赵先生称家中有事需要处理,故赵先生先行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李先生、平先生、田先生、王女士则继续在饭店吃饭喝酒。

赵先生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回家途中,撞到了南外环路旁的路灯灯杆,导致赵先生当场死亡造成单方交通事故。

经法医鉴定,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先生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导致单方交通事故。

惨剧发生后,赵先生的家人同当天中午一起吃饭的四人沟通表示其应对赵先生的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但李先生、田先生、王女士这三人则表示他们与赵先生并不太熟悉,因为是平先生的表弟,平先生邀请赵先生来参加宴会,这完全是出于好意,赵先生后来发生事故跟自己没有关系。

沟通无果后,赵先生的父母、妻子、女儿作一同作为原告(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起向法院提了诉讼。主张李先生、平先生、田先生、王女士在明知赵某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让其单独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四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0000元。      
李先生、平先生、田先生、王女士应不应该对赵先生的家人进行赔偿,如果赔偿四个人之间赔偿相同吗?

法院判决

1、赵先生在饮酒期间未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做到适量饮酒是导致自己醉酒的主要原因,其醉酒后又擅自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去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赵先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确定赵先生对事故承担90%的责任;

李先生、平先生、田先生、王女士在饮酒期间未对赵先生过量饮酒的行为加以有效的劝阻,且在赵某醉酒后放任赵先生自行驾驶电动车离去没有将赵某安全送回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四人对事故承担10%的责任。

因此,四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金共计64022.19元。

2、被告李某作为宴会的发起者理应对参加宴会的当事人尽到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而李某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在四被告内部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先生在四被告内部承担40%的责任,赔偿25000余元。

被告平先生作为赵先生的表哥在收到李先生的邀请后主动提议让赵先生参加宴会,同时作为宴会中与赵某最熟悉的亲戚对赵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应在四被告内部承担主要责任,应在四被告内部承担40%的责任,赔偿25000余元。

被告王女士、田先生仅是受李先生的邀请参加宴会,其对赵先生并不熟悉,对赵先生的酒量也不了解,其二人对赵先生所负的注意义务应小于被告李先生、平先生,应在四被告内部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王女士、田先生在四被告内部各承担10%的责任,各赔偿6400余元。

律师点评

在喝酒的各种饮酒的宴会、活动中。作为宴会的组织者,一定要对所有饮酒者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确保饮酒者可以安全到家,最安全的方式就是安排专人把饮酒者安全的送到家中并向饮酒者家属告知其饮酒的多少等情况,作为参与者,尤其是对酒量不了解的人不要有拼酒、强行劝酒等行为,避免出现饮酒过量者。
责任编辑: 掌上临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