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环保部重拳治霾 淄博等山东7市在列
近日,环保部网站发布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的通知。
重磅!环保部重拳治霾!山东7个城市在列!分别为: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治理不力的,相关领导将被问责!
近日,环保部网站发布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的通知。
该规定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其中包括山东的7个城市,分别为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该规定问责的重点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县(区)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地市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环境保护部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纳入量化问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指的是,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以PM2.5平均浓度作为评价指标)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在“2+26”城市中排名后三位,且未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其中,
★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2017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等情形,应从严问责。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于“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工作结束后暂停执行。
据了解,济南市2017年10月-2018年3月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比例18%,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比例15%。
附: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问题情形
一、“散乱污”企业问题
(一)“散乱污”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问题
列入“散乱污”企业清单
淘汰类“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未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的,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在一定期限内,已清理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确实需要在原址存放的,不得具备恢复生产能力)
原址升级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未按照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要求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投入运行的。集群类“散乱污”未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投入运行的。
(二)“散乱污”企业新发现问题
应严格同时满足下列4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
2.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4)铸造:
(5)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9)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0)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1)上述行业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3.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
4.正在生产或具备生产能力的。
二、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问题
2017年10月底前,纳入电代煤、气代煤任务清单的村庄,届时发现1个村庄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即算0.5个问题;发现1个村庄虽已完成改造任务,但仍有20%及以上住户复烧散煤的,也算0.5个问题。
三、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问题
从2017年11月1日起,列入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清单而未淘汰的;或发现燃煤锅炉淘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或发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的。发现一台即算0.5个问题。
四、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问题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错峰限停产方案执行。
未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的,算1个问题;制定的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弄虚作假的,也算1个问题;无论是否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每发现1起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落实不到位的,即算1个问题。
近日,环保部网站发布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的通知。
该规定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其中包括山东的7个城市,分别为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该规定问责的重点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县(区)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地市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环境保护部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纳入量化问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指的是,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以PM2.5平均浓度作为评价指标)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在“2+26”城市中排名后三位,且未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其中,
★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2017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等情形,应从严问责。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于“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工作结束后暂停执行。
据了解,济南市2017年10月-2018年3月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比例18%,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比例15%。
附: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问题情形
一、“散乱污”企业问题
(一)“散乱污”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问题
列入“散乱污”企业清单
淘汰类“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未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的,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在一定期限内,已清理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确实需要在原址存放的,不得具备恢复生产能力)
原址升级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未按照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要求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投入运行的。集群类“散乱污”未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投入运行的。
(二)“散乱污”企业新发现问题
应严格同时满足下列4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
2.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4)铸造:
(5)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9)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0)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1)上述行业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3.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
4.正在生产或具备生产能力的。
二、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问题
2017年10月底前,纳入电代煤、气代煤任务清单的村庄,届时发现1个村庄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即算0.5个问题;发现1个村庄虽已完成改造任务,但仍有20%及以上住户复烧散煤的,也算0.5个问题。
三、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问题
从2017年11月1日起,列入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清单而未淘汰的;或发现燃煤锅炉淘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或发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的。发现一台即算0.5个问题。
四、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问题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错峰限停产方案执行。
未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的,算1个问题;制定的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弄虚作假的,也算1个问题;无论是否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每发现1起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落实不到位的,即算1个问题。
责任编辑:临淄百度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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