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开发商捂盘分批卖将被重罚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已经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时,应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否则将面临罚。
近日,《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条例》明确表示,今后,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已经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时,应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否则将面临“重罚”。该《条例》已于今年11月1日经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淄博将建开发商严重失信名单
《条例》规定,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办理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事项,并建立售后服务档案。淄博市将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健全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行为、优惠政策、日常监管、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方面予以限制。
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进监管账户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缴存比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开发企业若违规将被重罚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售后服务机构未开展售后服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的,或者擅自变更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由房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在销售场所明示相关证书等材料的,由房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淄博将建开发商严重失信名单
《条例》规定,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办理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事项,并建立售后服务档案。淄博市将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健全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行为、优惠政策、日常监管、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方面予以限制。
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进监管账户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缴存比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开发企业若违规将被重罚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售后服务机构未开展售后服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的,或者擅自变更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由房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在销售场所明示相关证书等材料的,由房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临淄百度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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