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临淄人民广场有新规拉 这些行为要杜绝
为维护临淄人民广场正常秩序,保护广场环境和设施,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活动场所,近日,我区出台临淄人民广场管理规定。
为维护临淄人民广场正常秩序,保护广场环境和设施,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活动场所,近日,我区出台《临淄人民广场管理规定》。
01 本规定所称的临淄人民广场是指:临淄大道以北,广场路以南,雪宫路以东,闻韶路以西的区域。
02 人民广场是广大市民进行娱乐、锻炼、休闲等公共活动的场所,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广场秩序,爱护广场设施,保护广场环境,争做文明市民。
03 人民广场的管理单位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园林局、区广电局、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闻韶街道办事处。
区园林局具体负责广场的设施维护、环境保洁和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闻韶街道办事处负责广场内市容市貌的整治管理;临淄公安分局负责广场内的治安管理和广场使用音响行为的管理;临淄交警大队负责广场周边停车区域的划定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区广电局负责齐都视窗的管理。
04 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广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支持、配合、服从管理,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一)不准攀登、污损、移动、侵占、破坏雕塑、坐凳、围栏、标牌及其他广场设施;
(二)不准践踏、毁坏广场内的草地、花台、花带等;
(三)不准在公共设施或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晾晒物品;
(四)不准向喷泉内扔废弃物,破坏喷泉设施;
(五)不准在广场内抽烟、随地吐痰(口香糖)、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05 严禁在人民广场区域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严禁从事经营、促销等商业性活动;
(二)严禁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非法集会和游行,携带管制刀具或其他违禁物品;
(三)严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卖艺、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等带有经营性或赌博性质的活动;
(四)严禁进行轮滑、赛车、竞技、射击、打陀螺、甩鞭子、抖空竹等可能妨碍他人或损毁公共设施的活动;
(五)严禁未经批准散发宣传品或进行公益性、商业性宣传活动;
(六)严禁燃放孔明灯(许愿灯)和烟花爆竹;
(七)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06 人民广场严禁犬类、猫类等任何宠物进入,违者由人民广场管理单位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等部门依照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依法查处。
07 市民应将机动车辆停放在交警部门划定的停车区域,未经批准禁止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飞行器(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等进入人民广场区域,违者由人民广场管理单位制止,情节严重者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08 凡在人民广场内举行各种大型文体和公益性活动,应由活动主办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活动性质、使用时间、使用期限、参加人数、使用面积等。管理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予以审核把关。区政府办公室最终审定,并向广场管理单位下发使用书面通知。
09 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自发组织的娱乐、锻炼、休闲等活动应由活动负责人向区园林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活动性质、使用时间、使用期限、参加人数、使用面积等。区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核把关后,在规定的区域内开展活动。
10 活动主办单位应服从广场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若活动确需设置或悬挂临时性广告、标语、气球等宣传物品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若活动确需使用广场电源的,应向区园林局提出申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接电源;
(三)使用音响设备的电线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有专人保管。使用音响的功率不得超过150瓦,音量不得超过75分贝并确保不会导致活动场所以外的噪声超标。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使用任何音响设备;
(四)广场活动结束后,由广场使用单位负责将活动现场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违反上述规定者,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18年2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原《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人民广场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103号)同时废止。
01 本规定所称的临淄人民广场是指:临淄大道以北,广场路以南,雪宫路以东,闻韶路以西的区域。
02 人民广场是广大市民进行娱乐、锻炼、休闲等公共活动的场所,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广场秩序,爱护广场设施,保护广场环境,争做文明市民。
03 人民广场的管理单位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园林局、区广电局、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闻韶街道办事处。
区园林局具体负责广场的设施维护、环境保洁和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闻韶街道办事处负责广场内市容市貌的整治管理;临淄公安分局负责广场内的治安管理和广场使用音响行为的管理;临淄交警大队负责广场周边停车区域的划定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区广电局负责齐都视窗的管理。
04 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广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支持、配合、服从管理,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一)不准攀登、污损、移动、侵占、破坏雕塑、坐凳、围栏、标牌及其他广场设施;
(二)不准践踏、毁坏广场内的草地、花台、花带等;
(三)不准在公共设施或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晾晒物品;
(四)不准向喷泉内扔废弃物,破坏喷泉设施;
(五)不准在广场内抽烟、随地吐痰(口香糖)、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05 严禁在人民广场区域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严禁从事经营、促销等商业性活动;
(二)严禁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非法集会和游行,携带管制刀具或其他违禁物品;
(三)严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卖艺、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等带有经营性或赌博性质的活动;
(四)严禁进行轮滑、赛车、竞技、射击、打陀螺、甩鞭子、抖空竹等可能妨碍他人或损毁公共设施的活动;
(五)严禁未经批准散发宣传品或进行公益性、商业性宣传活动;
(六)严禁燃放孔明灯(许愿灯)和烟花爆竹;
(七)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06 人民广场严禁犬类、猫类等任何宠物进入,违者由人民广场管理单位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等部门依照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依法查处。
07 市民应将机动车辆停放在交警部门划定的停车区域,未经批准禁止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飞行器(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等进入人民广场区域,违者由人民广场管理单位制止,情节严重者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08 凡在人民广场内举行各种大型文体和公益性活动,应由活动主办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活动性质、使用时间、使用期限、参加人数、使用面积等。管理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予以审核把关。区政府办公室最终审定,并向广场管理单位下发使用书面通知。
09 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自发组织的娱乐、锻炼、休闲等活动应由活动负责人向区园林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活动性质、使用时间、使用期限、参加人数、使用面积等。区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核把关后,在规定的区域内开展活动。
10 活动主办单位应服从广场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若活动确需设置或悬挂临时性广告、标语、气球等宣传物品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若活动确需使用广场电源的,应向区园林局提出申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接电源;
(三)使用音响设备的电线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有专人保管。使用音响的功率不得超过150瓦,音量不得超过75分贝并确保不会导致活动场所以外的噪声超标。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使用任何音响设备;
(四)广场活动结束后,由广场使用单位负责将活动现场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违反上述规定者,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18年2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原《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人民广场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10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临淄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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