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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召开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通气会

发表时间:2018-01-23 05:54:45  来源:临淄百度信息港  浏览:次   【】【】【
1月22日下午,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召开《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媒体通气会,会上就网约车经营在执法层面的相关规定及执行做出了解答。
1月22日下午,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召开《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媒体通气会,会上就网约车经营在执法层面的相关规定及执行做出了解答。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7月29日经市政府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0日发布,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执法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罚则条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车辆强制措施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手续,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罚款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一直将网约车监管作为执法重点工作来抓,自2015年度以来,已查处非法从事网约车营运案件227起。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合法举报及时派出执法力量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非法网约车营运的依法暂扣车辆。经调查后,对违法行为证据确凿的,依法予以处罚。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呼吁广大市民从自身人身财产安全考虑,选择具有正规手续的出租车和合法手续的网约车出行,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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