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一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天宇为获取非法利益,租赁临淄区辛二路某门头房作为办公室,开始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业务,初步形成了以王天宇为首要分子,以王喆、齐昌盛、潘兴何、商小勇为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赵镇、韩镇锋等人参与的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9月25日上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天宇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对被告人王天宇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5名被告人王喆、商小勇、齐红丽、韩镇锋、赵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四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王天宇为获取非法利益,租赁临淄区辛二路某门头房作为办公室,开始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业务,初步形成了以王天宇为首要分子,以王喆、齐昌盛、潘兴何、商小勇为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赵镇、韩镇锋等人参与的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宇、王喆、商小勇、赵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齐红丽、韩镇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天宇、王喆、商小勇、赵镇在非法拘禁王某涛过程中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天宇、王喆、商小勇、韩镇锋、赵镇、齐红丽在非法拘禁并故意伤害路某过程中有侮辱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天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王喆、商小勇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赵镇、韩镇锋在犯罪集团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齐红丽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喆、商小勇、赵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天宇、齐红丽、韩镇锋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王天宇为获取非法利益,租赁临淄区辛二路某门头房作为办公室,开始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业务,初步形成了以王天宇为首要分子,以王喆、齐昌盛、潘兴何、商小勇为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赵镇、韩镇锋等人参与的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宇、王喆、商小勇、赵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齐红丽、韩镇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天宇、王喆、商小勇、赵镇在非法拘禁王某涛过程中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天宇、王喆、商小勇、韩镇锋、赵镇、齐红丽在非法拘禁并故意伤害路某过程中有侮辱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天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王喆、商小勇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赵镇、韩镇锋在犯罪集团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齐红丽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喆、商小勇、赵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天宇、齐红丽、韩镇锋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临淄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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