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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规范党员干部使用微信 严禁11种微信行为

发表时间:2017-07-01 06:10:58  来源:临淄信息港  浏览:次   【】【】【
日前,临淄区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使用微信行为规范的通知》,对党员干部使用微信行为作出规范,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通知》中明确指出严禁11种使用微信行为。
日前,临淄区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使用微信行为规范的通知》,对党员干部使用微信行为作出规范,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通知》中明确指出严禁11种使用微信行为。       

《通知》中严禁的11种微信使用行为,分别是: 

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挑拨民族关系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严禁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违规接受微信红包; 

严禁在微信中违规开设网店、微商等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严禁在微信群中耍特权、逞威风,破坏自身公众形象; 

严禁在微信中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拨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国家和单位的其他工作秘密; 

严禁在微信中转发、谈论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 

严禁在微信中制造、传播谣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以及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传播负能量; 

严禁用微信参与黄、赌、毒活动; 

严禁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临淄区纪委表示,对违反上述行为规范的党员干部,临淄区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临淄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