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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房屋征收补偿新标准每平15元

发表时间:2017-09-01 07:16:58  来源:临淄信息港  浏览:次   【】【】【
《通知》指出,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淄博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
8月3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根据《通知》,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其中调整后,住宅搬迁补偿标准为15 元/建筑平方米·次;非住宅:21 元/建筑平方米·次,此类相比于2013年执行的标准均有提升。

《通知》指出,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淄博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本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 月31日。淄政办字〔2015〕91号文件公布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同时废止。

搬迁补偿费

住宅:15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非住宅:21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住宅:

张店区 12.71, 不足 763 元的按 763 元计发;淄川区11.31,不足 679 元的,按 679 元计发;博山区 9.14,不足549 元的,按 549 元计发;周村区 9,不足 540 元的,按 540元计发;临淄区 12.71, 不足 763 元的按 763 元计发;桓台县 12.3, 不足 738 元的按 738 元计发;高青县 8.33, 不足500 元的按 500 元计发;沂源县 8.5, 不足 510 元的按 510元计发;高新区 12.71, 不足 763 元的按 763 元计发;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非住宅:

营业用房:张店区:一层 58.43,二层及以上 29.22;淄川区:一层 54.34,二层及以上 27.17;博山:一层 43.43,二层及以上 21.71;周村区:一层 42,二层及以上 21;临淄区:一层 58.43,二层及以上 29.22;桓台县:一层 57.89,二层及以上 28.94;高青县:一层 40.13,二层及以上 19.49;沂源县:一层 40.13,二层及以上 19.49;高新区:一层 58.43,二层及以上 29.22;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生产用房:张店区 21.03,淄川区 19.56,博山区 14.11,周村区 13.65,临淄区 21.03,桓台县 20.84,高青县 12.61,沂源县 12.61,高新区 21.03,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办公用房:张店区 23.37,淄川区 21.74,博山区 16.29,周村 15.75,临淄区 23.37,桓台县 22.05,高青县 14.2,沂源县 14.2,高新区 23.37,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公益事业用房:张店区 22.21,淄川区 20.65,博山区15.2,周村区 14.7,临淄区 22.21,桓台县 22,高青县 13.76, 沂源县 13.76,高新区 22.21,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仓储用房:张店区 14.03,淄川区 13.04,博山区 10.86,周村区 10.5,临淄区 14.03,桓台县 13.89,高青县 9.18,沂源县 9.18,高新区 14.03,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其它用房:张店区 9.35,淄川区 8.69,博山区 6.51,周村区 6.3,临淄区 9.35,桓台县 9.26,高青县 5.73,沂源县 5.73,高新区 9.35,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营业用房:张店区:一层 56.78,二层及以上 28.39;淄川区:一层 54.08,二层及以上 27.04;博山区:一层 38.93,二层及以上 19.47;周村区:一层 37.8,二层及以上 18.9;临淄区:一层 56.78,二层及以上 28.39;桓台县:一层 56.78,二层及以上 28.39;高青县:一层 39.75,二层及以上 19.3;沂源县:一层 39.75,二层及以上 19.3;高新区:一层 56.78,二层及以上 28.39;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生产用房:张店区 30.66,淄川区 29.2,博山区 17.3,周村区 16.8,临淄区 30.66,桓台县 30.66,高青县 13.62,沂源县 13.62,高新区 30.66,经济开发、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公益事业用房:张店区 28.39,淄川区 27.04,博山区15.14,周村区 14.7,临淄区 28.39,桓台县 28.39,高青县14.77,沂源县 14.77,高新区 28.39,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仓储用房:张店区 20.45,淄川区 19.47,博山区 12.99,周村区 12.6,临淄区 20.45,桓台县 20.45,高青县 11.36,沂源县 11.36,高新区 20.45,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其它用房:张店区 11.36,淄川区 10.82,博山区 8.65,周村区 8.4,临淄区 11.36,桓台县 11.36,高青县 5.68,沂源县 5.68,高新区 11.36,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 6 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260元
责任编辑:临淄信息港